第八十条

已废止

伪造、使用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故意涂改或者毁坏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