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废止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土地登记簿;(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