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废止

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或者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等材料。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