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预告登记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