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废止

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应当自能够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