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异议登记后,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