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六章 其他登记/第一节 更正登记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原土地权利证书作废。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