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更正登记后,经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更正,将更正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办理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更换或者注销手续;经审核登记无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