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已设立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二)需役地权利人等发生变化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地役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