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三节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已设立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二)需役地权利人等发生变化的;(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地役权变更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