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土地抵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已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二)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土地抵押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