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三节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第五十条已废止土地抵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一)已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二)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土地抵押权变更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