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利登记,并核发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土地登记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