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由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役权初始登记,并通知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