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已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仍登记在原非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

(二)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依法交换土地的;

(五)部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