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合法取得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可以申请土地抵押初始登记。

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共同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