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三节 土地他项权利初始登记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合法取得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可以申请土地抵押初始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共同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