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地铁工程按照站、场划分宗地,由产权人在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申请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连接地下站场之间的地下轨道线路及管线共同沟用地,其登记发证规范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