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宗地图上注明所处层次、竖向高程和起止深度等情况。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结合地表建筑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其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分别登记的,地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上应当注明地表土地权利状况、利用现状等情况。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