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权类型、空间范围、用途、年限等进行初始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