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权类型、空间范围、用途、年限等进行初始登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