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下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一)依法以划拨、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二)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三)依法取得的国有农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立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其他国有土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