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一节 集体土地初始登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下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一)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使用的宅基地;(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用于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四)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集体农用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