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