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办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登记事项涉及已受理的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二)利害关系人对申请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登记事由消失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