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当场接收,并出具收件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没有要求补正的,出具收件凭证之日即为受理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