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