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依法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六)涉及地籍调查的,还应当提交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七)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