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材料和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并对真实性负责。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外文材料与中文译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