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材料和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并对真实性负责。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外文材料与中文译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