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核、登记、核发或者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