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核、登记、核发或者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