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堆存和中转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禁止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