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和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和随地便溺。禁止乱倒、乱掏粪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