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一)房屋、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生命安全的;(二)工作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条件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