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一)房屋、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生命安全的;
(二)工作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条件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