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二)擅自变更学前教育机构许可登记事项的;(三)擅自终止办学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