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被责令停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