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计划第六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