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省立法规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

根据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