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计划第五条已修改主任会议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省立法规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