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案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送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