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