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公民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