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案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送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