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自治县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到自治县投资兴办矿产品加工企业。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