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勘查施工前必须持登记机关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到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勘查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撤销报告。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