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