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