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一)参加集中学习、政情通报;

(二)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四)参加市人大专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

(五)出席或者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七)依法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十)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