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一)参加集中学习、政情通报;
(二)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四)参加市人大专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
(五)出席或者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七)依法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十)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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