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景区内已建的建筑物及其利用不符合景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调整方案,依法进行清理。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迁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