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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利用景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进行担保。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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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