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景区内已建的建筑物及其利用不符合景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调整方案,依法进行清理。

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迁出。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