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利用景区国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设立不对外开放的餐饮、健身、娱乐等场所,但单位开办供职工就餐的食堂除外。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