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