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的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